會員協議書是由您(以下簡稱「會員」或「本人」)與怡文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簽訂的。
怡文農業生技有限公司地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100 號 7 樓之 7;電話:02-2511-8545。
1、 完整的合約
本會員/代理商協議書是一份整合性的合約,其內容包括會員/代理商協議書、會員政策與程序等及任何可能修訂及相關的內容以及其後公司在發出通知後隨時修訂的內容,一律統稱「本合約」。無論在什麼內容,所有性別文字⫿均同時包含男性與女性,所有單數字詞包括複數字詞,所有負數字詞也包括單數字詞。
2、 獨立訂約人
本人明瞭並同意,身為一個獨立的會員/代理商,本人是公司的獨立訂約人。本人不是公司之員工、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且如了本合約所允許外,本人並沒有被授權代表公司。本合約無誤或不應該被視為公司與本人之間構成合夥、雇用或合資企業關係。
3、產品及服務之行銷
- 本人明白,沒有最低訂購量或存貨的要求。本人同意,本人有權以公司所訂的價格購買產品,並且以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來零售公司的產品及服務。
- 本人同意,除非為公司發佈的正式文件內之內容或新產品的標示,本人不做關於產品、服務和銷售獎勵計劃的任何宣稱。公司同意,將根據本合約的條款和條件,確實並且即時支付獎金及/或報酬予本人。本人明白且同意,為了符合領取獎金的資格,本人必須達到銷售獎勵計劃的所有要求,包括零售,且不違反本合約之所有條款規定。本人並同意,本人或本人之輔導組織無論任何形式的退貨,導致本人不符合領取獎金及/或報酬之資格時,公司有權追回本人或本人輔導組織退貨前,公司給付本人的獎金及/或報酬。
- 本人不會僅為了領取獎金而購買產品或服務。本人同意,再訂購下一筆產品之前,本人已經轉售先前所購買的產品,並且記錄每月銷售於至少五名零售顧客,及至少已售出或消費先前所訂購產品的八成之資料。
- 本人同意鼓勵、督導並且協助本人的輔導組織,努力銷售公司產品及服務給零售顧客。
4、聲明和保證
本人在此聲明和保證,本人已獲授權已簽訂本合約,並且本人已經符合所有台灣法律的要求,在台灣得簽訂有效合約及從事銷售或其他任何在台灣相關的商業活動。當本人遞交並履行本合約,且為公司所核准時,本合約構成一個合法、有效即有約束力的義務。同時本人聲明和保證:
- 本人在本合約中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和完整的,且若提供任何虛偽不實或誤導的資料,及授權公司得自由裁量宣告本合約自始無效;
- 在會員/代理商協議書的身分證號碼和/或稅務統一編號是本人居留在台灣的正確稅務相關編號;
- 本人,如果是在台灣的公民或擁有合法永久居留權的個人,或如果是設立於台灣的營利事業組織,例如是一個公司、合夥事業、有限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營利事業組織,依台灣的法律規定合法設立的組織並且營利事業組織的每一位成員皆有適當的合法授權在台灣從事商業活動。
5、個人及隱私資料
- 本人同意公司及相關企業,為計算獎金與統籌輔導組織活動之必要,可由公司及其關係企業透過傳發業績報表和名單之方式,是本人之上層代理商得知該目的有關之資料。
- 因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對本人的會員全提供國際性支援所需,本人保證后列資料若非本人資料者,均由本人已完全符合法令規定所蒐集,且經當事人同意有合法權限允許並授權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得搜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后列個人及/或機密性資料:(1)本人已向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有關本人的會員權及輔導組織資料;或(2)本人做為會員,因業務發展所產生之所有資訊,給予(i)公司及關係企業,以及(ii)當有需要上層支援時之本人上層代理商,以及(iii)依法令要求合適之政府或管理機關。本人亦同意授權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得在會員/代理商表揚及行銷相關素材上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倘本人提供之任何資料致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受有損害或第三人求償時,本人同意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6、保密條款
- 本人完全了解本人因身為會員/代理商而直接或間接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取得的,或自其他會員/代理商取得而與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或其等組織、運作有關的,物品、資訊、資料、知識,均專屬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有,並有保密之必要。本人同意並保證於身為會員/代理商期間,只能專為履行會員/代理商協議書、合約及拓展公司事業才能加以使用前揭公司資訊,絕不能做為他用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違約揭露於第三人。本榕同意並保證於會員權終止後,非經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事先書面許可,覺不揭露、交付、使用、複印、抄錄、重置、保留、上載、下載、傳輸、或散佈任何之公司資訊。如有任何違反,均應付違約、洩密之責。
- 本人同意,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得自行裁量本人或本人會員權內參與人之行為是否違反保密條款及是否屬不利、分裂或有害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公司會員組織,並得依認定結果對於本人會員權採取合約所規訂之行動。
7、爭議解決
任何因本會員/代理商協議書產生的爭議,亦包含效力及義務履行產生的爭議,若當事人未依和平方式或調解方式解決,會員同意若該⬀在於公司與會員之間時,應按照中華民國的法律加以詮釋,除非會員政策與程序,申訴與調解/仲裁政策或當事人間合約另有約定,因此種解釋本會員/代理商協議書產生或有關的爭議均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照中華民國有關仲裁之法律在台北市仲裁解決。
8、合約的接受
本人了解,本人遞交會員/代理商協議書並不代表公司接受本人之會員/代理商協議書。本人之會員/代理商協議書是否被公司所接受,仍需由公司做最終決定。
9、本人同意當本人會員權連續或超過 12 個月沒有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時,公司有權終止本人之會員權而無需發出通知。惟會員權終止之後,本人可再一次遞交一份新的會員/代理商協議書並一齊上條件再次申請成為會員。本人也同意當本人代理商權如未達規定之條件,公司有權調整為不活動代理商,其權益比照會員,當代理商標準到後即可重回代理商資格。